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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便民利企12项措施

作者:黄山市消防添加时间:2025-06-06查看次数:94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便民利企12项措施。

一、优化行政许可服务

1、加快办理时限。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承诺制”与“非承诺制”相结合的制度。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收即办;采取非承诺制程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拓宽申报渠道。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既可以在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也可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并通过平台实时查询行政许可结果;此外,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风景区、高新区的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均可以在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推行容缺受理。坚持“一件事一次办”原则,现场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除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外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先予以登记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补齐相关资料。

4、简化申报材料。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场所地址变更命名(实际地址不变)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二、改进行政执法效能

5、依法行政检查。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检查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月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和检查结果。实行分级分类检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对下级监管的单位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非必要情况无需到场陪同检查。

6、严控检查频次。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时段内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等不同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时,应合并实施“综合查一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频次一个自然年内不超过两次;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7、创新检查方式。推行“预约式”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可以依申请在非工作或非营业时间开展“错时制”检查,检查后应当场准确完整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推广“监督+服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接受“邀约式”检查申请,并提供全时段消防技术指导服务,可以出具《行政指导建议书》,不录入监督执法系统,也不实施行政处罚。

8、包容审慎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消防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要求,依法实施包容免罚,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三、丰富便民服务方式

9、推行电子送达。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10、提升火调质效。根据火灾调查勘验实际和实时进度,合理缩小火场封闭范围、缩短封闭时间。对符合简易调查程序条件的火灾,依法实行简易调查、快速处理,减轻火灾事故调查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11、深化宣传培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主动发布火灾风险预警,接受预约并无偿对外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救援站,积极“上门”开展无偿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升全民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水平。

12、畅通沟通渠道。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主动发布营商政策和服务信息,开展执法回访,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营商服务调查问卷”,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提高消防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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