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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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黄山市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huangsh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hsFPA

第二条 黄山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黄山市消防企业和消防高危单位自愿参加并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黄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促进黄山市消防科学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黄山市科协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接受黄山市消防行政机关和安徽省消防协会及中国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二)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四)围绕全市古建筑消防保护利用、危化品和森林等重点领域的消防开展研究探索、摸索新经验,为政府部门决策咨询提供参谋服务;                              

(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为依据,配合市有关部门整顿、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施工、检测、监理登记管理,防火材料检测登记管理等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和消防技能培训;

(七)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优化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八)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消防科技成果,推动消防技术进步,有条件时编辑出版有益于消防企业发展的书籍、报刊、资料,努力开拓信息服务,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参与省、市优秀工程和优秀企业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促进全市消防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消防工程安装质量的提高;举荐和表彰消防协会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促进消防协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发展同国内外消防企业、社团之间的联系,加强交流合作,沟通、协调会员间有关消防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矛盾;

(十一)开展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的企业、事业单位;

3、消防重点高危单位;

4、其他自愿入会的社会单位、团体。

(五)个人会员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理由,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然后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人组成的秘书处,管理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员。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秘书长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实体机构:黄山市消防协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属于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协会设分支机构:1.消防科技专家委员会2.消防科普专业委员会3.古建筑消防专业委员会4. 化工消防专业委员会.5.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协会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政府服务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3日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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